云南玉溪墻體廣告 近來,元江縣法院對被告人趙某掠奪一案進行不公開開庭審理,以掠奪罪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12月29日6時許,被告人趙某在元江縣某中學306室學生宿舍內(nèi),選用持刀要挾的手法,對306室內(nèi)的8名學生施行掠奪,對其間4名學生搶得現(xiàn)金人民幣90元及一部手機,其余四人未搶得資產(chǎn)。別的,2015年1月28日21時許,被告人趙某在元江縣安全路“敏杭清洗服務(wù)中心”門口,選用持刀要挾的手法,對武某等人施行掠奪,搶得武某一部智能手機。另查明,被告人趙某被捕獲后照實供述違法事實,屬率直。
法院審理以為,被告人趙某以非法占有為意圖,選用持刀要挾手法,兩次掠奪官某等9人的資產(chǎn),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quán)利及其財產(chǎn)所有權(quán),已構(gòu)成掠奪罪。被告人趙某違法時屬未成年人、違法后照實供述其違法事實,系率直,法院依法從輕處罰。宣判后,被告人趙某服判,表示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