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延安墻體廣告 延安張先生的愛車今年4月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拿到了一份有雙方當事人簽字按手印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奇怪的是,他和雙方都是被簽名蓋手印。
今年4月3日,張先生開著愛車帶著家人去延安延川縣游玩,行駛至延川縣210國道禹居鎮(zhèn)路段時,與同方向行駛的一輛面包車發(fā)生剮蹭,隨后延川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兩名交警趕赴現場處理。三十六天后,交警隊給雙方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記者從張先生的這份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看到:調節(jié)結果為——經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以下協議:該起事故造成的兩車損失,雙方互相承擔修理費。交通事故認定書上顯示,有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與手印。
張先生:我也沒簽字,我也沒到場。
張先生說,因為自己修車費用在四千多元,對方駕駛人符先生修車費用不到一千元,對方一直不肯承擔他的修車費用。
張先生:那我拿的認定書有你的簽字,還有你的手印嘛。
符先生:那不是我簽的,我(要)和他(延川縣)交警打官司。
得知符先生也被 “簽名、壓手印”后,張先生立即和延川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多次溝通,但遺憾的是一直沒有得到正面回答。
更讓張先生煩悶的是,因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明文規(guī)定,雙方互相承擔修理費。因此,自己投保的車輛保險也不承擔修車產生的四千多元費用。
張先生:誰來負責?(修車費用)誰來給我處理?而且他們(延川縣)交警隊過了一個多月,36天,給我發(fā)的事故認定書,這個到底有沒有法律效應?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七條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隨后記者前往延川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了解情況,被告知相關負責人不在。
延安延川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中隊中隊長馬振宇:現在辦案的(警察)休假了,我也說不清,他回來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