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墻體廣告施工 年近五十的程先生和朋友聚餐飲酒后,回家途中不幸摔傷死亡。其家屬一紙訴狀將當天聚餐朋友告上法庭,要求承擔死亡責任。近日經法院審理,根據(jù)公平原則,判決當天邀請程先生聚餐喝酒的林先生等3人分別補償程先生家屬經濟損失1萬元,晚上與程先生飲酒的彭先生等二人各自補償5000元。
2013年12月9日,家住師宗縣的林先生到羅平縣城采購年貨后,邀約當?shù)乩吓笥殉滔壬葞兹艘黄鸪灾形顼?。午飯后,回單位上班的程先生發(fā)出邀約,要求大家晚上繼續(xù)聚餐。當天下午一行人又一起喝酒吃飯。晚餐后,林先生返回師宗,其他人也陸續(xù)回家。晚上10時29分,路人發(fā)現(xiàn)程先生倒睡在離家不遠的地方,遂報警。經醫(yī)生診斷為雙側額葉腦挫傷并腦內血腫、右側額枕頂部下血腫、蛛網膜下脫大量積血、右側枕頂骨骨折等。經搶救無效,程先生于12月13日晚上10時死亡。
案發(fā)后,程先生的親屬因多次和田先生等人協(xié)商賠償事宜無果,將田先生等人告上法庭。羅平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程先生因飲酒后摔傷死亡,田先生等雖然無過錯,但是依照公平原則,可根據(jù)實際情況承擔補償責任。一審判決宣判后,程先生親屬以一審未認定田先生等人承擔的過錯,未盡到提醒和安全保障義務等提出上訴。曲靖中院二審審理后案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案
法官表示,程先生與田先生等人吃飯喝酒,散場后跌傷死亡,沒有證據(jù)證實這與田先生等一起飲酒的行為之間有直接因果關系。程先生作為成年人,應當在飲酒中自律,但是其無視飲酒的危害性,應對自己死亡的危害結果承擔主要責任。田先生等人為活躍氣氛、增進友誼在自由狀態(tài)下自愿飲酒,不違反公序良俗,彼此之間沒有法定的提醒、保護等注意義務,但在道義上應予以關注。
本案中,程先生因飲酒后摔傷死亡,田先生等雖然無過錯,但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第132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的規(guī)定,法院按照公平原則判決田先生等分別承擔一定經濟補償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