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墻體廣告 據(jù)人民日報客戶端2016年10月19日,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揭露宣判
山西省委原常委、統(tǒng)戰(zhàn)部長白云納賄案,對被告人白云以納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對白云納賄所得資產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白云先后使用擔任呂梁地委副書記、呂梁市委副書記、
陽泉市委副書記、
陽泉市人民政府市長、
陽泉市委書記、
山西省委常委、統(tǒng)戰(zhàn)部長等職務上的便當,為別人在
公司改制、承包工程、職務調整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不合法收受別人資產,共計折合人民幣1781.83015萬元。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為,被告人白云的做法構成納賄罪。鑒于白云到案后,照實供述自己罪過,自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把握的大多數(shù)納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活躍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分情節(jié),依法能夠從輕處分。
來源于 新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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