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墻體廣告 “如今的騙術(shù)真多,上當(dāng)了!”興安縣某餐飲店的老板小曾意識到自個被騙后,沮喪地拍著大腿。
這場“代購圈套”的受害者,不只小曾一個。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共有20余名店東先后中了圈套。故事要從2014年10月講起。 “代購圈套”的策劃實施者周某、劉某成天游手好閑,不干正經(jīng)事卻又想掙錢。兩人利用網(wǎng)上“街拍地圖”和實地踩點收集到的店鋪信息,先后在興安、靈川、臨 桂、全州、龍勝、平樂等地作案。由一人假充刑警隊工作人員或政府工作人員,通過打電話到飯館訂餐、在商鋪花費等方式,騙得店東的信賴后,請求店東幫助代購 消毒粉(水),并留下了采購消毒粉的電話。另一人則假充所謂防疫站工作人員,在接到店東采購消毒粉的電話后,請求對方打款到賬戶上。在店東們匯款后,兩人 敏捷封閉
手機,取款分贓。他們先后作案27次,欺詐金額高達(dá)28萬元。
接到店東們的報案后,興安有關(guān)部分敏捷辦案,通過一番追尋后,確定了周某、劉某的方位并將其繩之以法。興安法院經(jīng)審理后以為,被告人周某、劉某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屢次欺詐別人資產(chǎn),數(shù)額無窮,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則,構(gòu)成欺詐罪,判定被告人周某、劉某犯欺詐罪, 判處劉某有期徒刑6年6個月,并處分金8萬元;判處周某有期徒刑6年,并處分金8萬元。被告人周某、劉某自愿認(rèn)罪,且被告人周某家族已退賠部分受害人的款 項并取得體諒,可酌情從輕處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遂作出如上判定。
法官提示店東們,經(jīng)商需求慎重,在進(jìn)行買賣前必須核實對方身份。不要被所謂的“大筆生意”、“大客戶”和“制服”所迷惑,防止自個的產(chǎn)業(yè)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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