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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樓道走廊擺放雜物問題,被告人宋某某與鄰居劉某多次發(fā)生爭吵。2021年11月9日7時許,雙方又因走廊雜物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一氣之下,被告人宋某某將劉某擺放在樓道的兒童自行車從14樓拋下,準備繼續(xù)拋擲其他雜物時,被在場鄰居阻止。
拋擲物墜于小區(qū)單元樓門口綠化帶中損壞,所幸當時樓下并無人員、車輛經過。案發(fā)后,劉某報警,被告人宋某某在現場等候處理,出警民警將其口頭傳喚至公安機關,后被告人宋某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并賠償了劉某相應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宋某某從14層高樓往樓下拋擲物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被告人宋某某系自首,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被告人宋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法院以被告人宋某某犯高空拋物罪,判處其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近年來,高空拋物、墜物事件不時發(fā)生,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影響社會和諧穩(wěn)定?!睹穹ǖ洹访鞔_規(guī)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2021年3月1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了高空拋物罪。高空拋物入刑明確了該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有利于厘清責任邊界,發(fā)揮法律震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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