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女士:我丈夫2019年12月在建筑
工地干活時,因
墻體倒塌,從搭架上墜落致傷,導致多處骨折。之后被認定為工傷,勞動能力鑒定被評定為六級傷殘,2021年6月,我丈夫感覺腿部因工傷導致的傷情有所惡化,這種情況可以重新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嗎?
【答】李葆明(上杭縣人民檢察院):曹女士,你好!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fā)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同時,如果出現(xiàn)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加重的情況,會根據(jù)鑒定結果,作出新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調整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所以,你丈夫是可以重新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