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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辦法,電動自行車經營者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不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產、銷售和維修更換的電動自行車的充電器、蓄電池等零部件和生產、銷售的安全頭盔不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銷售不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情形的,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規(guī)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同時可以處警告或者20元罰款: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乘坐人不佩戴安全頭盔;夜間駕駛時不開啟燈光;駕駛非法改裝的電動自行車的。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50元罰款:在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按照規(guī)定車道行駛的;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速超過15公里的;違反規(guī)定載人的;橫過機動車道時未下車推行的;進入高速公路的;醉酒駕駛的;逆向行駛的;未按照規(guī)定懸掛號牌的;未攜帶行駛證的;未依法登記的。
為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體現交通執(zhí)法的人文精神,辦法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可以現場對違法行為人進行交通安全學習教育或者由其自愿協助維護交通秩序。違法行為人接受交通安全學習教育或者協助維護交通秩序,并及時糾正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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