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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襲警罪正式明確單獨設置,對于襲警情節(jié)嚴重的,最高將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月26日上午,四川省眉山市丹棱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四川省首例襲警罪案件,并當庭宣判,以被告人瞿某犯襲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3月8日晚上,丹棱縣公安局民警劉某與其他民警駕駛警車巡邏至丹棱縣齊樂鎮(zhèn)某夜宵店時,發(fā)現(xiàn)被告人瞿某正與人打架,遂下車進行處置。劉某民警在口頭制止、警告無用的情況下,對打架人員使用催淚瓦斯。瞿某被催淚瓦斯噴中后,沖向民警劉某,將其按在地上使用拳頭進行毆打,造成民警劉某頭部受傷。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瞿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構成襲警罪。歸案后被告人瞿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作出以上判決。
被告人瞿某在最后陳述中表示,深刻認識到自己犯的錯誤,真誠的向辦案民警致歉,以后會多學習法律知識,做一個遵紀守法的群眾。并表示,服從法院判決。
法官說法
丹棱縣人民法院刑庭庭長汪成虎:人民警察是人民的“守護神”,肩負著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等重大使命和責任。近年來,人民警察在執(zhí)法過程中時常遭受阻礙、抗法行為,襲警不僅侵犯了執(zhí)法民警的人身安全,也擾亂了國家機關執(zhí)行公務,暴力襲警更是對法律尊嚴和權威的挑戰(zhàn),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襲警罪正式入刑,對于襲警違法行為有較強的震懾作用,此案犯罪行為發(fā)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后,具有極強的教育意義。保護警察就是保護人民群眾,希望廣大群眾人民積極學法、自覺守法、主動用法,法院將以事實為依據(jù),法律為準繩,依法懲治犯罪行為,切實維護社會穩(wěn)定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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