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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與高某居住在京山市宋河鎮(zhèn)某村,是鄰居,田某養(yǎng)蜜蜂為業(yè),高某務農(nóng)維持生計,田某的蜂箱距離高某一塊農(nóng)田20米左右。
2019年8月,高某發(fā)現(xiàn)稻谷出現(xiàn)稻飛虱癥狀,在未提前通知鄰居田某的情況下,高某向稻田噴灑了防蟲藥。不久,田某養(yǎng)的蜜蜂疑似吸附防蟲藥,先后死亡72箱蜜蜂。因雙方各執(zhí)己見,均認為自己占理,無法達成賠償事宜,田某便一紙訴狀將高某告至京山法院宋河法庭。宋河法庭立案后,兩家矛盾迅速升級,已經(jīng)到了水火不相容的地步,田某甚至把與高某相鄰的道路挖斷,影響高某日常通行。
俗話說“一場官司十年仇”,特別是鄰里糾紛的矛盾升級,很容易引發(fā)肢體沖突。因此,迅速妥善化解矛盾,重塑鄰里情誼迫在眉睫。法官曹振華認為,田某作為蜂箱管理者,應盡到管理職責,對此事應負主要責任;高某施藥前未盡到告知義務,應負次要責任。另外,田某挖斷道路的行為侵犯了高某的相鄰權,應立即恢復原狀。曹振華認為,只有讓雙方明白自身的過錯才是解決問題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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