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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的黃某夫婦膝下無子,便在早年收養(yǎng)了一子黃小某,將其撫養(yǎng)成年。黃某夫婦名下有一棟自建房屋,因房屋老舊,加上黃某夫婦年事已高(年近七旬),便由養(yǎng)子黃小某進行翻建。房屋翻建后,黃小某出具承諾書一份,承諾房屋翻建后的第一層店鋪租金收入將由黃某夫婦收取支配使用,后該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到黃小某名下。
出爾反爾拒不履行
雙方對簿公堂
黃某夫婦無奈之下向石獅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黃小某支付提取拆遷所分房產中的3套房屋時所有應繳納的費用共計205924.5元并將該3套房屋交由黃某夫婦居住、使用及出租,同時應支付3套房屋進行基本裝修所需的費用共計662625元。
子女有贍養(yǎng)扶助父母的義務也是一項法定義務卻在巨大利益面前與養(yǎng)父母對簿公堂微姐強烈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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