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草案的七編中,有一編閃爍著大寫的“人”字,這就是第四編:人格權編。
寧夏石嘴山墻體廣告發(fā)布從保證公眾私生活“安寧權”,到構筑個人信息安全防火墻;從全面樹立反性騷擾制度防線,到及時應對AI等新技術對人格權的應戰(zhàn)……民法典加強人格權立法,使其獨立成編,強化對人格的全面維護,讓人民生活更有威嚴。
央視新聞兩會特別節(jié)目《晚八點 云上會》對話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孫憲忠,
寧夏石嘴山墻體廣告發(fā)布對民法典中與人格權編相關的條款中止了解讀。
從上世紀90年代物權法立法工作開端,到2007年物權法發(fā)布,孫憲忠不時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的立法專家,他也是民法總則的主要起草人。
要不要在民法典中單獨設立人格權編,是法學學術界和業(yè)界高度關注的一個重要議題。
孫憲忠表示,人格威嚴和人身自由理論上是憲法所規(guī)則的權益,是對人作為法律上的主體的最高肉體境地和人格境地的一種招認。民法總則確立了維護人格威嚴和人身自由的肉體,人格權獨立成編,將其肉體進一步擴展和細致化,讓人們愈加清楚地看到,作為自然人享有的權益,從這些權益的角度去維護自己。
信息時期,人們的私人生活邊境不時被拓寬,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維護成為理想難題——頻頻響起的騷擾電話、
寧夏石嘴山墻體廣告發(fā)布花招百出的
電信詐騙……能否還能有不被打擾的私人生活?
孫憲忠表示,民法典把隱私權當作人格權編非常重要的權益來規(guī)范。條文化確了“隱私”的內涵,即私密空間、私密活動和私密信息,這就給過去不清楚的“隱私”的范疇做了一個明白界定。
孫憲忠補充道,隱私權在第六章中只需一個條文,但后面關于“信息”的規(guī)則里也有所觸及。例如騷擾電話短信等,
寧夏石嘴山墻體廣告發(fā)布可能會損傷別人私密生活的安寧,以及侵犯別人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和私密信息。這些關于隱私的條文為隱私維護提供了強大的法律支持,這些條文數量多,規(guī)則也更細致,與以前法律相比是一個很大的進步。
應用信息技術伎倆“惡搞換臉”,偽造他人聲音拼接、合成虛假內容,能否屬于侵犯肖像權、聲音權?
孫憲忠從人格威嚴的角度闡釋AI換臉技術,他提到,民法典草案第110條明白講到個人信息是可以搜集的,但是不得過火、非法搜集,也不得非法應用。過度搜集不遭到法律招認和維護。假設觸及到人格威嚴和應用,那就是法律上的大問題,損傷了民法典草案第109條。AI換臉技術可能有其一定意義,但社會
大眾的人格威嚴是不可以被冒犯。
近年來,性騷擾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話題。有調查顯現(xiàn),該問題常見于企業(yè)、學校等單位,而地鐵站、公交車上、餐廳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場所也是性騷擾頻發(fā)之地。
但是,大多數受害者經過反復權衡利害,通常會選擇沉默,性騷擾行為得不到有效遏止與制裁。本次草案將性騷擾正式立法,對性騷擾行為的預防、處置、訴訟做出了規(guī)則,獲得了社會各界的認可與支持。
孫憲忠表示,性騷擾有兩種情形,一種是應用隸屬關系中止性騷擾,另一種是沒有隸屬關系,
寧夏石嘴山墻體廣告發(fā)布在公共場所對異性特別是女性的性騷擾。
關于應用隸屬關系中止的性騷擾,懇求機關、學校、企業(yè)等隸屬單位,采取必要的措施來維護女性,防止性騷擾發(fā)作;在非隸屬關系范疇的性騷擾,比如說在地鐵、公交車上,或者其他場所,可以當作欺侮他人身體、違犯社會治安,以致嚴重犯罪的行為來加以處置。
遭到性騷擾損傷的人也可以尋求
公安機關的救助。孫憲忠說:“總而言之,立法的目的都是為了解決性騷擾,更好地維護女性?!?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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