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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甲老人在別人屋下被狗咬,本想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卻因舉證不可以只能自認糟糕。廣東惠州墻體廣告即日,五華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飼養(yǎng)動物致人妨礙義務膠葛案,老人因無法舉證而撤回告狀。
今年5月11日上午6時許,家住五華縣周江鎮(zhèn)的老人曾某清在同村曾某慶的房屋底下被一只田舍狗咬傷,立即高聲招呼。曾某慶的妻子聽見聲響后,登時開門拿來藥酒給曾某清處分傷口。后曾某清先后到五華縣防疫站和衛(wèi)生院打狂犬疫苗,共花消醫(yī)療費2629.3元。曾某清覺得自己是被曾某慶家的狗咬傷廣東惠州墻體廣告,遂向曾某慶要求補償,但遭到拒絕。經村委及司法所多次調解無果后,曾某清于今年6月向法院告狀,要求曾某慶補償醫(yī)療費、精神喪失費等算計4929.3元。庭審中,曾某慶辯稱不是自家的狗咬傷曾某清,拒絕補償。
審理中,承辦法官闡釋,法律規(guī)定飼養(yǎng)動物致人妨礙的侵權訴訟,廣東惠州墻體廣告受害人應提供證據證實其被動物致傷的事實以及被誰家飼養(yǎng)的動物致傷。本案中,曾某清無法提供證據證實其被曾某慶的狗咬傷。根據舉證義務分派準則,曾某清該當負擔舉證不可以的法律后果。后曾某澄澈回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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