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墻體廣告:省安監(jiān)局原副局長、鶴煤集團原董事長李永新因貪腐二審被判無期案件細節(jié)曝光喜舞文弄墨,5年出版8部曾讓部下煤礦為其報銷詩詞集出版費其間一句詩詞為:“火車霹雷運煤忙運到江邊發(fā)電廠”
較為譏諷的是,這本詩詞集結束用來向部下單位免費發(fā)放,詞句被職工傳為笑談本年1月28日,河南省安監(jiān)局原副局長、鶴煤集團原董事長李永新因貪婪290萬余元、納賄887萬余元、移用公款6450萬元,被省高院二審判處無期徒刑。
昨天,省高院在河南法院裁判文書網上發(fā)布了該案二審裁定書,李永新索賄、運用公款為自個報銷出版費等細節(jié)隨之公之于眾。
案發(fā)
華夏“煤老虎”淪為階下囚
本年59歲的李永新出生于南陽。1998年后,李永新歷任鶴壁礦務局局長、鶴壁煤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兼黨委書記、河南華夏煤化集團董事局主席兼黨委書記。
從底層做起的李永新曾是大名鼎鼎的華夏“煤老虎”,原國家煤炭工業(yè)局將其評為“全國煤炭系統(tǒng)第二批專業(yè)技術優(yōu)秀人才”。
裁定書閃現,案發(fā)前,李任河南省安監(jiān)局黨組書記、副局長(正廳級)。
2008年,時任河南省安監(jiān)局局長李九成被紀檢有些帶走,煤炭系統(tǒng)腐敗案引發(fā)官場地震。2010年4月30日,李永新在辦公室內被紀委“雙規(guī)”,這時他在省安監(jiān)局副局長的方位上剛待了1年。
2013年4月9日,洛陽市中級法院以貪婪罪、納賄罪、移用公款罪判處李永新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自個全部工業(yè)。本年1月28日,省高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院查明,李永新并吞公共財物290.4萬元;討取他人財物407.6萬元,不合法收受他人財物479.9029萬元;移用公款算計6450萬元。
納賄
近一半是索賄,向部下伸手要錢
二審裁定書閃現,法院斷定李永新的違法實際均在其擔任鶴煤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時刻。在7個納賄實際中,李永新納賄最多的一次是幫人改制。
2003年至2004年上半年,李永新運用職務之便,為鶴煤集團控股的鶴壁同發(fā)紡織有限公司時任總經理王某在公司改制為全港資子公司中供應幫忙。
為表明謝謝,王某送給李永新香港同發(fā)公司14%的股權。經斷定,該股權價值329.9萬余元。除了收“謝謝費”,李永新在納賄中,近一半是索賄。
2007年,鶴煤集團以4500萬元的報價收買了陜西一鉬礦。在這件事中,李永新為中間人焦某獲取1500萬元居間費供應了幫忙。
裁定書閃現,2007年12月至2008年5月,李永新多次以文物生意為名,向焦某索要現金298萬元。為掩蓋其違法實際,李以文物生意的名義和焦某商定,以34萬元的報價交給了焦某23件“文物”。
2007年5月份、6月份,李永新為自個工作調動,安排時任鶴煤集團紀委書記張某向鶴煤集團部下單位索要賄賂款算計100萬元。根據閃現,6名部下礦長和1名總經理被李永新索賄。
貪婪
5年出版8部,曾讓部下煤礦報銷出版費
“頭腦靈活、愛學習、善于鉆營”是鶴煤職工對李永新的評價。據財新網報道,李永新喜愛之一是舞文弄墨。在鶴煤集團的家屬區(qū)、休閑區(qū)內建筑上,多有李永新題寫的楹聯、辭賦。據統(tǒng)計,李永新主政鶴煤時,5年內出版8部。
《李永新詩詞書法集》是其著作之一,2006年6月,李永新為出版該集,安排鶴煤集團6個部下煤礦將出版費用64.2萬元予以報銷。報銷后,他將該款用于支付出版費用。
較為譏諷的是,裁定書閃現,《李永新詩詞書法集》出版后,李永新安排鶴煤集團向部下單位免費發(fā)放2000冊,價值13.6萬元。
不過,李永新的文學水平遭到不少人的質疑。財新網報道,李永新詩集《秋色為誰喝彩》的首發(fā)式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但在有些鶴煤職工看來,李實習“水平不高”,詩會合類似“火車霹雷運煤忙,運到江邊發(fā)電廠”等句,常被傳為笑談。
移用公款
鶴煤集團一博物館,被指為“洗錢”場所
據媒體報道,就在李永新被“雙規(guī)”的同一天,鶴煤集團古典藝術博物館被查封。裁定書閃現,李永新移用公款均和該博物館有關。
2003年4月和6月,李永新與時任鶴煤集團博物館館長張某,一同將鶴煤集團古典藝術博物館的2500萬元銀行告貸分兩次移用到上海一家文明發(fā)展有限公司,用于張某兒子自個在該公司入股運用。
2003年8月,上述2500萬元告貸到期后,李永新又安排鶴煤集團煤電公司,為鶴煤集團古典藝術博物館部下的文博公司供應擔保告貸4000萬元,讓張某運用。張某將其間的1450萬元用于自個公司。
2006年12月,李永新與張某共謀,以鶴煤集團與某酒業(yè)公司協作為名,將鶴煤集團古典藝術博物館的2500萬元告貸讓張某用于自個投資。
早年上訴
稱遭刑訊逼供,需要改判其無罪
一審宣判后,李永新提出上訴。他稱,以前在偵查機關所作的供述系刑訊逼供,不能作為定案根據,一審斷定的違法實際均不樹立,應宣告其無罪。另外,他還對納賄、貪婪等多起實際提出貳言,并稱移用公款中張某的舉動他并不知情。
在二審庭審中,根據李永新的懇求,法庭經審查抉擇發(fā)起不合法根據打掃程序。出庭檢察院人員當庭播放了偵查機關錄制的對李永新的詳細詢問錄像,宣讀了有偵查人員簽名的、偵查機關出具的詳細詢問合法證明,偵查人員出庭說清楚對李永新的詳細詢問合法。
省高院認為,以上根據經當庭質證,查明現實,法院予以供認,李永新在偵查時間所作供述應予采信。
而關于李永新的其他貳言,法院審理后均未予選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