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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銅陵墻體廣告 據安徽商報音訊 一職業(yè)打假人明曉得所售商品包裝上存在缺陷,不去告發(fā)而是有意屢次購置,以獲取高額賠償。近日,蕭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同產品義務糾葛索賠案,法院依法駁回被告對問題商品運營者提出的高額賠償。
12次購置問題產品欲索賠
張某是河南人,2016年8月來到蕭縣旅游時,看到了蕭縣某超市消費的香油,這種小磨香油是包裝在玻璃瓶里的,在商品標簽上全部印有“小磨香油”、“蕭縣某超市”字樣。不過,標簽上沒有印明消費答應證和產品執(zhí)行規(guī)范。
8月11、12日,張某在不同店面12次購置超市消費的225g及400g玻璃瓶裝自磨香油。買完后,張某找到消費香油的這家超市,以為該產品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平安法》,請求超市支付其付價款10倍的賠償,即12000元。 而超市以為,此款小磨香油并非預包裝食品而是散裝食品,屬于食品小作坊,僅僅是標簽上存在瑕疵,并不能作為索賠根據。此外,超市還質疑張某的身份并非普通消費者,而是職業(yè)打假人。雙方僵持不下,張某將該超市告上法庭。
請求十倍賠償未獲法院支持
蕭縣人民法院審理以為在本案中,張某自述的消費行為不契合生活常理,購置的商品數量亦明顯超越普通消費者的正常需求,因而能夠認定被告張某系以營利為目的購置、索賠,此行為不契合法律所定義的普通消費者的購置行為。 此外,張某并未提供證據證明涉案小磨香油的標簽存在影響食品平安并對其消費形成誤導的瑕疵,故其提出十倍懲罰性賠償的請求不契合《食品平安法》的立法目標,于法無據,法院依法駁回被告對問題商品運營者提出的高額賠償請求。
法官說法:“職業(yè)打假人”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消費者”
依據《食品平安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則:消費不契合食品平安規(guī)范的食品或者運營明知是不契合食品平安規(guī)范的食品,消費者除請求賠償損失外,還能夠向消費者或者運營者請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但是這類想要取得法庭支持,不只需求證據佐證所購商品不契合食品平安規(guī)范,還需當事人是《食品平安法》規(guī)則中真正意義上的“消費者”,被告的訴求并不完整具備以上條件,遂依法駁回了被告張某請求10倍賠償金的訴訟懇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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