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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墻體廣告 在一同民間借貸案件審理過程中,石某某和馬某某出具了相反的證言,阻礙法院對案件事實的查明。近日,相山區(qū)法院對石某某、馬某某依法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決議。
2016年1月7日,相山區(qū)法院立案受理一同民間借貸案件。被告李某訴被告李某甲、王某某請求其二人歸還借款本金20萬元并承當訴訟費用。但被告李某甲辯稱,其基本沒有向被告借過錢。在庭審過程中,石某某、馬某某先后出庭證明親眼見過被告將現(xiàn)金借給被告。由于被告李某提交的證據(jù)缺乏以證明其向被告托付借款,因而法院最終駁回被告的訴訟懇求。該案發(fā)回重審后,相山區(qū)法院二次開庭審理該案件。在庭審過程中,石某某再次出庭作證,卻稱并未看到被告將借款現(xiàn)金托付給被告,馬某某出具的書面證言也稱并未看到被告將借款現(xiàn)金托付給被告,二人證言與一審的證言完整不符。針對這一矛盾狀況,審訊員進一步訊問核實,檢查認定石某某、馬某某在法庭上作了虛假證言。
該案中,證人石某某、馬某某在簽署保證書保證照實陳說曉得事實的狀況下,出庭作證時前后矛盾、隨意更改本人的證詞,其行為曾經(jīng)嚴重阻礙了案件事實的查明。相山區(qū)法院依據(jù)石某某、馬某某提供虛假證言的詳細情節(ji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則,作出對石某某、馬某某拘留十五日的決議,以期維護法律威嚴和司法權威,也可對今后證人出庭作證起到良好的示范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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