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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市工商局局長李君、市消委會辦公室負責人劉文年一行作客“行風熱線”直播室,就有關我市商事制度改革、服務企業(yè)發(fā)展、市場監(jiān)管、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工作與廣大市民進行溝通交流。上線期間,共受理群眾咨詢、反映21個,現(xiàn)場答復9個。
小哥挑了兩個大家都可能會弄混的問題,大家一定要看好答案啊!
消費者應注意誠意金、訂金和定金區(qū)別
消費者張女士咨詢,她去4S店看中一款車,交了2萬元定金,后因種種原因不想買了,想要拿回2萬元,卻遭到4S店的拒絕。怎樣區(qū)別誠意金、訂金和定金呢?這三者是不是都能退回來呢?
上線嘉賓回復,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訂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訂金并非一個規(guī)范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并不具備擔保性質。
而定金是一個規(guī)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我國《擔保法》規(guī)定: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不得超過主合同標準額的20%。當事人一旦以書面形式對定金作了約定并實際支付了定金,即產(chǎn)生相應的法律后果。如果交付定金方違約,其交的定金不予返還。如果收受定金方違約,則雙倍返還定金。
誠意金,不具有合同效力及法律保護的性質。法律上并沒有誠意金之說,而且“誠意金”也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違約金、定金、訂金。其屬于20世紀90年代港臺地區(qū)的“舶來品”,初衷是防止對方失信“自設”的“信用保證金”,其實這種提法沒有法律依據(jù)。所以,消費者一定要看清合同具體條款再簽字,尤其是對誠意金的提法。如果合同未履行,所謂的“誠意金”應作為預付款返還交付方。張女士的情況應具體看其書面形式約定的是否為法律規(guī)定的“定金”,方能確定雙方履行的責任。
人防工程不能變成車位賣給業(yè)主
群眾“鏡子”微信留言咨詢,請問開發(fā)商承諾給業(yè)主使用的會所能否改造成經(jīng)營場所?另外,人防工程能變成車位賣給業(yè)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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