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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菏澤墻體廣告 宋某自2014年起,為民警高某提供吸毒販毒人員的線索,后宋某向高某倡議,能夠向被抓獲的吸毒人員訛詐錢財,高某表示同意。2015年2月25日至28日,宋某、高某等人在海淀區(qū)和朝陽區(qū)三次向吸毒人員訛詐錢財,其中勝利一次,訛詐錢財3萬元。近日,海淀區(qū)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認定宋某和高某犯敲詐訛詐罪,兩人均獲刑1年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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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三起訛詐3萬元
檢方指控,2015年2月25日,被告人宋某和民警高某在馬連洼左近,以將吸毒人員田某移送司法機關相要挾,向其強行索要錢5000元,后因田某回絕而未得逞。
2015年2月27日黃昏,被告人宋某、高某伙同別人在朝陽區(qū)健翔大廈某房間內(nèi),以將吸毒人員崔某移送司法機關相要挾,向其強行索要錢3萬元?,F(xiàn)涉案錢款錢1.4萬元已起獲并發(fā)還,其他錢款未起獲。
2015年2月28日清晨,被告人宋某、高某在朝陽區(qū)健翔大廈左近一輛小型轎車內(nèi)及中關村北大街某賓館房間等地,以將吸毒人員楊某移送司法機關相要挾,向其強行索要錢5000元,后未得逞。
被告人宋某于2015年2月28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同日,被告人高某因涉嫌違背法律規(guī)則辦案等有關問題,被公安紀委調(diào)查。同年3月1日,高某被采取禁閉措施,被告人高某于同年3月7日經(jīng)公安機關傳喚到案,二人到案后均照實供述了上述立功事實。檢方以為被告人宋某、高某的行為構成敲詐訛詐罪,數(shù)額較大。
線人與民警“協(xié)作”訛詐
宋某供述,自2014年6月起,他開端做高某的線人,擔任向高某提供販毒吸毒人員的線索。后來他向高某倡議,抓獲吸販毒人員后,能夠向他們訛詐錢財。高某同意了他的倡議。
2015年2月25日,宋某在馬連洼約到一名吸毒人員田某后,通知了高某,讓高某前來抓人。田某被抓后,高某和宋某向田某索要5000元,田某自稱沒錢,高某便決議將田某拘留。
2月27日黃昏,宋某又給高某提供情報,稱有吸毒人員在健德門左近,高某隨即帶了一名保安將兩名吸毒人員抓獲。高某對兩人停止了搜身和驗尿,兩人都為冰毒陽性。高某讓兩名吸毒人員約他們的上線,但兩人未約到。后來一名吸毒人員崔某表示愿意交罰款。最后兩名吸毒人員交納了3萬元罰款,隨后高某將兩人放走。
28日清晨,宋某和一名保安在健德門左近將一名吸毒人員楊某扣住,高某趕到后,在楊某身上搜出了吸毒工具,但沒有搜到毒品。后來高某有其他勤務先行分開,宋某和保安在某賓館房間內(nèi)看守楊某。第二天中午,警方趕到房間,將宋某抓獲。
民警高某供述,他和線人宋某配合,經(jīng)過線索抓捕吸販毒人員。宋某提出訛詐吸販毒人員的倡議后,由于家中經(jīng)濟艱難,他對此默許。涉案的一些抓捕活動,他并未向單位報備。
第三起案件的被害人楊某表示,當時本人在健德門左近被三名男子扣住,當時宋某自稱是警察。他通知宋某本人不想被拘留,宋某表示需求交納2萬元。后來他就被鎖在賓館房間廁所內(nèi),宋某不斷向他要錢。后來楊某設法聯(lián)絡朋友報警。隨后他被警方挽救。
認定訛詐獲刑1年7個月
庭審期間,被告人高某以為第一同案件應構成立功中止,第二起案件在承受紀委調(diào)查時照實供述,應算自首,第三起案件其提早分開,并不知情,系宋某自行施行。
法院以為,被告人宋某、高某敲詐訛詐別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訛詐罪。關于高某提出的其在第一同指控的敲詐事實中具有立功中止情節(jié),以及第三起敲詐事實其并不知情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縱觀全案的證據(jù)及其敲詐行為,高某和宋某的每起作案過程是根本分歧的,即設伏抓獲涉毒人員,將人員控制后,在車上由宋某單獨向涉毒人員索要錢款,滿足其請求的釋放,未滿足其請求的即按違法處置。故其之所以沒有繼續(xù)施行訛詐行為的緣由并非其自愿中止訛詐行為,而是因涉毒人員不能滿足其請求,依法應認定為立功得逞。
在第三起事實中,高某身為警察,在抓獲涉毒人員后未依規(guī)章正常辦案,而是在押送過程中將涉毒人員和宋某單獨留在車上,給同案發(fā)明單獨與被害人說話的時機,與此前的兩次訛詐行為一模一樣,故其關于宋某將會對涉毒人員停止訛詐屬于明知或應當明知,二者具有相同的立功成心,應當認定為共同立功的立功得逞。故法院對高某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用。
此外,高某因涉嫌違背程序辦案被紀檢采取禁閉措施及說話,后被移送刑事立案,不具備自動投案的條件,故不能認定其有自首情節(jié)。
海淀法院認定宋某犯敲詐訛詐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7個月,罰金錢5千元。高某犯敲詐訛詐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7個月,罰金錢5千元。此外,法院責令兩名被告退賠錢1萬6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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