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墻體廣告 9月11日,潘先生欲經(jīng)過嘉和年代房產中介
公司采購一套二手房,并支付了5萬元定金。幾天后他發(fā)現(xiàn)該房已于9月4日賣出。更讓潘先生無法的是,“房子沒買成,定金也要不回來”。中介稱,
公司有意交還定金,但錢款在離任職工手中,仍在和諧。
遭受
房子已賣 定金沒影
潘先生通知北京晨報記者,本年9月初,他經(jīng)過嘉和年代房產中介
公司,準備下手北清路1號院的一套房。其時中介
公司表明,業(yè)主不在北京,由
公司代收5萬元定金。潘先生供給的收據(jù)顯現(xiàn),買賣時刻為2016年9月11日,收款人為邵某,蓋的是該
公司財政章,“錢經(jīng)過支付寶轉到邵某的賬戶”。
“后來,我偶然在另一家房產中介
公司得知這套房子早就賣了?!迸讼壬砻鳎鋾r他便去嘉和年代理論,對方卻稱5萬元的定金全部交給了業(yè)主劉某,還向他出示了劉某簽字的收條截圖。
潘先生說,嘉和年代一向讓他去找業(yè)主劉某承當違約職責,“可我的錢交給中介了,天然得找他們要錢”,當今5萬元定金仍是沒退回來。
回應
個人行為 愿退定金
昨天,記者來到該房產
公司的昌平區(qū)門店。
公司法人代表鮑某表明,“9月11日處理事務的是邵經(jīng)理,5萬元定金還在他手里,沒有轉給業(yè)主,這是
公司后來知道的”。業(yè)主賣房也是在
公司與潘先生買賣之后,而邵經(jīng)理已于10月初離任。他表明,
公司一向有意交還潘先生5萬元定金,還在和諧中。記者向其出示了落款為業(yè)主劉某的手寫收據(jù),鮑某表明并不清楚。
記者輾轉聯(lián)系到該房子原業(yè)主劉某,她表明,此前曾托付嘉和年代中介
公司介紹買房客戶,所以嘉和年代應當知道房子現(xiàn)已出售。而且劉某證明,嘉和年代供給給潘先生的收條并非其自己筆跡,她從未收到5萬元定金。
北京市中關律師事務所主任李青山對此表明,假如中介
公司的工作人員隱秘房子現(xiàn)已出售的事實,而且謊報5萬元定金由劉某收取、假造收據(jù),那么是典型的欺詐行為,構成欺詐罪,除了承當刑事職責外,還要承當民事補償職責。
來源于 新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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