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明墻體廣告 因家庭小事持刀砍傷岳母,大田縣一模糊女婿吳某剛被判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本年2月17日13時許,吳某剛在大田縣廣平鎮(zhèn)元沙村其岳母林某妹家,因索要其兒子出生證一事與林某妹發(fā)作爭持。15時許,吳某剛為泄憤再次來到林某妹家,持一把武士刀朝林某妹的右肩和左肩各砍了兩刀和三刀,致林某妹背部和雙肩等處受傷流血。同日,吳某剛將武士刀扔到元沙河后自動投案。經(jīng)鑒定,被害人林某妹的傷情為輕傷二級,后吳某剛活躍補償給被害人
醫(yī)療費、誤工費等計人民幣6.5萬元,并獲得被害人的體諒。
法院審理認(rèn)為,被告人吳某剛因日子小事成心損傷別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做法已構(gòu)成成心損傷罪。被告人吳某剛持武士刀損傷別人身體,應(yīng)酌情從重處分。鑒于被告人吳某剛損傷目標(biāo)系親屬,且具有自首和已賠交給被害人補償款及獲得被害人體諒等情節(jié),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