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防城港墻體廣告 防城港一女子王英(化名)借錢給朋友李梅(化名),并按朋友的請求打錢到朋友丈夫張華(化名)的賬戶上,熟料朋友早已離婚。借款遲遲要不回,王英將張華告上了法庭,請求其返還不當?shù)美铐?萬元。6月6日,
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王英的訴請。
該案件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1月28日,王英將1萬元存入張華的銀行賬戶。庭審過程中,張華提出其沒有向王英借過款,沒有領取過1萬元。王英匯入1萬元的存折其已多年不用,存折也不在本人手上。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以為,王英將1萬元存入張華在某銀行的賬戶,張華獲得了該款的一切權。該賬戶的確是用張華的身份證開戶,張華無法合理闡明該賬戶由誰持有,因而,推定該賬戶由張華運用,并由其承當義務。故作出判決,張華應返還王英1萬元及利息。
張華不服,上訴提出借王英錢的人是本人的前妻李梅,王英是在與李梅協(xié)商分歧后匯入涉案賬戶1萬元。
王英辯論稱,本人于2013年11月15日得知張華與李梅已于2009 年12月離婚,其于2011年1月28日將1萬元匯入張華賬戶中,張華因而獲得該款項一切權。
二審開庭期間,李梅出庭作證,稱其因向王英借款,而提供張華的賬號,其已領取涉案款項。
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以為,由于王英在一審時在起訴狀中和庭審時均自認,因李梅向其借款,并提供涉案賬戶,王英依照李梅指示將涉案款項匯入涉案賬戶,李梅 亦出庭作證稱其已領取涉案款項,可見不存在王英錯誤給付的情形。王英以為張華獲得涉案款項構成不當?shù)美?,請求張華返還涉案款項的訴訟懇求無事實和法律依 據(jù),法院不予支持。故撤銷一審訊決,駁回王英的訴訟懇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