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賀州
墻體廣告 市民小北(化名)在北京京客隆超市購置近700元的某品牌糖果。事后,小北發(fā)現該糖果外包裝上標明能量為987千焦,但依據公式計算,其實踐所含能量應為1632千焦。小北遂將北京京客隆訴至法院,請求“退一賠十”。近日,房山法院一審訊決支持了小北的訴訟懇求。
去年5月,小北在京客隆超市購置了某品牌鼠尾草味糖果和檸檬草本糖果共36盒,消費共計676.8元。該糖果外包裝上能量標稱為987千焦,但小北發(fā)現依據國度規(guī)范中關于能量計算的公式計算,該商品實踐所含能量為1632千焦。
小北說本人體型偏胖,素日特別注重攝入低能量食物,商品外包裝上的能量信息能夠協助消費者合理選擇膳食,減少飽和脂肪、膽固醇、鈉等的攝入,而他所購置的食品用低能量吸收消費者,客觀上誤導了消費者對能量攝入的正確判別,會給特定消費者帶來極大危害。
小北遂將京客隆超市訴至法院,請求超市退討價款676.8元并10倍賠償6768元。
京客隆超市則稱,小北買的這些糖果均為進口商品,曾經
深圳灣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合格后頒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衛(wèi)生證書》,且衛(wèi)生證書上明 確注明送檢產品契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平安請求。根據《進出口食品平安管理方法》第18條及第16條的規(guī)則,超市有權以為,具有合格衛(wèi)生證書的商品其標簽 標識內容契合食品平安規(guī)范,并將商品上架銷售。
京客隆還以為,超市對商品標簽瑕疵問題不存在“明知”情形,不應該承當本應由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承當的義務。此外,衛(wèi)生證書明白糖果契合食品平安請求,且該商品并未形成小北人身、財富或其他損傷,故不應承當賠償義務。
法院經審理查明,依據公式計算,小北所購置的糖果標稱的能量值與實踐能量值確有不符。法院以為,依據相關法律的規(guī)則,京客隆超市作為食品銷售者負有保證 食品平安的法定義務,應當嚴厲檢查涉訴商品的相關標識,雖涉訴商品曾經檢驗檢疫部門及質檢機關檢驗,亦不能免除其檢查義務。京客隆超市銷售明知是不契合食 品平安規(guī)范的食品,應抵消費者停止賠償。
近日,房山法院一審訊決京客隆退還小北貨款676.8元并賠償小北6768元,小北則需向超市退還所購36盒糖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