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墻體廣告 宣城新聞網(wǎng)訊 作為一名老師,本應為人師表、教書育人,可是績溪縣某幼兒園許某卻使用作為報賬員的便當擅自移用已收取的學生膏火、伙食費等公款140多萬元,用于歸還債務以及自個開支.近來,績溪法院經(jīng)審理,一審以移用公款罪判處許某有期徒刑5年.
許某現(xiàn)年40歲,大專學歷,自1999年起在績溪縣某幼兒園擔任老師.2003年起許某擔任該幼兒園的報賬員,擔任收取和保管所在幼兒園學生家長上繳的膏火、伙食費等公款.工作之余,許某還在績溪運營了多家童裝店,后因童裝店運營不善,許某欠下很多債務.所以許某使用工作上的便當條件經(jīng)過自開銀行繳款單、更改收款人賬戶等手法移用公款算計人民幣145萬余元用于歸還自個債務以及自個消費等用處.后經(jīng)幼兒園教學,許某歸還了其移用的悉數(shù)金錢,自動投案并照實供述自個的罪過.
法院審理以為,被告人許某使用職務便當,截留公款1453839元用于運營等自個用處且超越三個月未還,其做法構(gòu)成移用公款罪.被告人許某移用公款數(shù)額巨大,應從重處分;被告人許某自動投案并照實供述自個的罪過,系自首,依法能夠從輕或減輕處分;被告人許某案發(fā)前將移用的公款悉數(shù)歸還,可酌情從輕處分.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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