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墻體廣告 公司租借廠房,對方欠下幾個月房租未交。當對方來廠房搬運機器時,公司以欠房租為由進行阻遏,要求對方開出一張10萬元的支票并由其代理人作擔保。到期后卻被銀行奉告支票已掛失被退票。法庭上對方辯稱自己是被鉗制而為,通過審理,法院確定對方應付出相應的收據(jù)款。
衡山公司的廠房2014年租賃給玉天實業(yè)公司。約好了三年的協(xié)作期,房錢為每年25萬元。協(xié)作期內(nèi),衡山公司有7個多月未能收到玉天公司的房錢,但敦促未果。2014年12月份,玉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帶人到廠房,要將公司的幾臺機器設備搬走。衡山公司阻遏,后兩公司洽談,玉山公司開了一張10萬元的支票用于付出拖欠的房錢,玉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還寫了擔保書,寫明“今付出衡山公司的房租支票10萬元,確保該支票到期到賬,如不能到期到賬,自己自愿承當清償該支票的金額職責,該職責的連帶擔保職責”。終究玉天公司將設備搬走。
但是支票到期時,衡山公司去銀行兌付,銀行稱此張收據(jù)已掛失,無法兌付。為了拿到房錢,衡山提起了訴訟。庭審中,玉天公司辯稱,當時給支票、寫擔保都是被鉗制的,是為了搬設備才不得已依從。
青浦法院審理以為:此案中,原告阻遏被告搬走設備是根據(jù)被告所欠房錢的現(xiàn)實,實為行使留置權的行動;被告所稱為運出設備付出一定的費用,為防止上述費用丟失才開出支票并作了擔保,這實屬商業(yè)行動的考量,因而阻擾行動不屬于鉗制;被告宣稱被鉗制,但并未向公安機關報案,僅以掛失收據(jù)的方法停止對外付出。綜上,法院對被告以為系鉗制的辯論定見不予采用。
法院終究判決玉天公司付出相應的收據(jù)款,而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應承當連帶清償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