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中山墻體廣告 信息時報訊 (記者 何小敏) 因被控欺詐罪,公司老板杭某從一審獲刑12年到發(fā)回重審、檢方撤訴,前前后后共被拘押了1028天。重獲自在后,他提出了逾6000萬的“天價”國家補償請求。近來,廣東高院作出決議,由中山中院付出補償款合計27.5萬余元。
拘押近3年后檢方撤訴
2012 年1月11日,來自安徽的一名公司老板杭某因涉嫌欺詐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中山市檢察院批準拘捕,10月16日被提起公訴。2013年11月1 日,在中山市看守所的杭某得知了一審宣判成果,他被以欺詐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30萬元,還要退賠被害人350萬元。
爾后,杭某提起了上訴。廣東高院于2014年1月20日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同年11月3日,中山市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議書,同日,中山市看守所釋放杭某。至此,他共被拘押了1028天。
據杭某稱,自個被拘押時期損失慘重,其索賠金額合計6200余萬元。
法、檢都說不應自個賠
據 了解,杭某于2014年11月25日向中山市檢察院提出國家補償請求,該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補償決議,決議付出杭某合計23萬余元。杭某不服, 向廣東省檢察院請求復議。復議成果出來后,杭某的索賠請求不光沒獲支持,反而被徹底否決了。另一邊,杭某也向中山中院提出了國家補償請求。但中山中院認 為,自個并非補償義務機關,本案是公訴機關過錯拘捕所造成的,最后結案也是由于公訴機關請求撤訴,法院予以準許。
廣東高院:由中山中院補償27.5萬余元
以后,杭某又向廣東省高院提出了國家補償請求。近來,廣東高院補償委員會作出補償決議。高院以為,本案中山中院為補償義務機關,應對杭某承當國家補償職責。
那 么該賠多少?省高院以為,根據《國家補償法》的規(guī)則,侵略公民人身自在的,每日補償金依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核算。中山中院應當付出杭某人身自在賠 償金219.72元/日×1028天=225872.16元。而精力損害撫慰金一項,省高院以為,聯系杭某被拘押時期的有關情節(jié),裁奪中山中院向杭某付出 5萬元。此外,中院中院還應在轄區(qū)范圍內為杭某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