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墻體廣告價格 本報訊 (江西日報記者陳璋)一男人明知女友未滿14周歲,仍在戀愛中屢次發(fā)作性關系,成果變成苦果,構成強奸被判刑。近日,安遠縣法院一審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三年。
2014年11月間,被告人林某(1993年8月15出世)與被害人葉某(2001年2月24日出世)經(jīng)過QQ在網(wǎng)絡聊地利相識,并在當月經(jīng)過葉某的同學孫某得知葉某是2001年2月出世。2014年12月,葉某也奉告林某其出世日期為2001年2月24日。
但是,林某在明知葉某未滿14周歲,是未成年人的情況下,于2015年1月10日下午在兄弟家客廳與葉某自愿發(fā)作性關系,又于2015年2月21日晚在安遠縣某賓館中與葉某自愿發(fā)作性關系兩次。
法院審理后以為,雖然被告人林某與葉某兩邊是自愿發(fā)作性關系,但林某身為成年人,明知對方系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仍與其發(fā)作性關系,其行動依法構成強奸罪。鑒于被告人坦白交代,自愿認罪,發(fā)作性關系是兩邊自愿的,可予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